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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学院听课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18

南宁学院

南院质评〔2017〕2号

关于印发《南宁学院听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领导审定同意,现将《南宁学院听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南宁学院听课管理规定》(南院教〔2015〕85号)文件作废。



南宁学院

2017年9月18日




南宁学院听课管理规定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为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为了转变学校工作作风,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我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促进教风建设,学校决定建立各级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听课的人员范围

(一)学校党政领导。

(二)各行政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以及教务处、质量评估办公室管理人员。

(三)各学院(部)中层领导、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教务人员、辅导员。

(四)专职教师。

二、每学期听课学时要求

(一)学校领导不少于4学时;

(二)教务处、质量评估办公室的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各学院(部)中层领导、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教务人员、辅导员每人听课不少于8学时。教研室主任原则上每学期要对本教研室本学期新入职或开新课的教师至少听课一次。

(四)专职教师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新入职专职教师在试用期内听课次数不少于24学时。

各类人员对新教师入职或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听课考核不得纳入统计范围。

三、听课要求

(一)听课原则上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进行,听课前一般不需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各学院(部)领导听课对象以本学院(部)教师为主。

(二)每次听课应至少完整听完1节课。听课时须尊重任课教师,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

(三)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设备、公共设施和环境状况。

(四)听课人员听课后尽可能与授课教师和学生交换意见。

(五)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应反馈到教师所在学院和质量评估办公室;属于管理问题应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四、听课评价与分析

听课人员听课后要客观、认真填写《南宁学院听课记录表》,做好课程评价和分析工作。

(一)学校领导及院(部)、处领导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二)教学人员在时除关注教师教学基本功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内容的选择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五、其他

(一)学院听课人员听课后将《南宁学院听课记录表》交到各学院(部)教务室,由各学院教务室做好听课记录资料归档管理工作,每学期结束时,将听课情况汇总整理报送给质量评估办公室;质量评估办公室对学校党政领导、行政人员的听课记录统一收集,并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相关记录作为二级学院(部)、教师业务考核重要依据。

(二)各学院(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听课,并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观摩活动,通过听课及时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三)对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含外聘教师),各学院(部)要组织听课人员听课,切实保证上课质量。

(四)质量评估办公室将对听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本规定由质量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南宁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校对:陈铁   录入:李宗妮   排版:兰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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